保障新闻采访权光有“办法”还不够2016年05月 作者: 来源:光明网 责任编辑:前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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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贵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办法》,对省内各行政机关的新闻发布工作做了详尽规范。办法中有多项规定涉及媒体记者,譬如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要积极主动接受新闻媒体 ... 内容:
近日,贵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办法》,对省内各行政机关的新闻发布工作做了详尽规范。办法中有多项规定涉及媒体记者,譬如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要积极主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为记者采访提供便利和保障。 该办法最大的亮点在于,明确提出6种可以依法追究单位或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甚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情形,其中便包括“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政策、重要工作,无故拒绝、阻挠记者合法采访,引起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规定所指向的对于新闻采访权的保障意图让人欣慰。 在现实中,对于阳光政府建设等概念,早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出具体的指导与要求。但落实到现实层面,一些突发事件发生后,个别官员或地方政府排斥记者的采访和媒体监督,甚至粗暴对待记者的现象仍时有发生。而在现代社会,政府信息的透明化与公开化程度,某种意义上就体现于新闻媒体的采访权与监督权的实现程度。从这个意义上说,办法明确提出将对“无故拒绝、阻挠记者合法采访”的单位或有关责任人进行追责,显然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问题意识,值得各地效仿跟进。 在此之前,深圳也曾将行政问责机制引入新闻发布工作,但效果并不明显。这一方面是因为规定执行不到位,但另一方面还是在于地方层面以办法的形式所确立的对新闻采访权的保障,还存在规格和力度上的双重局限性。比如贵州此次发布的办法中对于记者采访权的确认,就有“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政策、重要工作”的限定条件,这与我们正常意义上所理解的新闻采访权无疑还存有一定的偏差。 在倡导政务信息公开和记者采访权的保障有待强化的背景下,贵州省的主动意识值得肯定。但也要看到,就落实和保障新闻采访权而言,我们仍旧需要更高阶、更有力和系统化的制度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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