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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闻采访优先权的思考

2008年01月  作者:  来源:互联网  责任编辑:rolling
简介:普利策新闻奖的创始人约瑟夫?普利策说过:“倘若一个国家是一条航行在大海上的船,新闻记者就是船头的守望者。他要在一望无际的海面上观察一切,审视海上的不测风云和浅滩暗礁,及时发出警告。”可以毫不夸张地说 ...
内容:

普利策新闻奖的创始人约瑟夫?普利策说过:“倘若一个国家是一条航行在大海上的船,新闻记者就是船头的守望者。他要在一望无际的海面上观察一切,审视海上的不测风云和浅滩暗礁,及时发出警告。”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上海《解放日报》政法部记者马骋正是这群守望者的中—员。

  6月1日,马骋首开先河:以“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信息不公开”为由提起诉讼,状告该局侵犯新闻采访权。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虽然目前马骋已经撤诉,但此举在我国新闻史上的意义将是深远的,具有积极的破冰意义。笔者在为马骋的创举振臂叫好的同时,也对如何寻求和保护新闻采访优先权进行了思考。

  一、传统媒体的新闻采访权受到挑战形成的原因

  长期以来,我国对记者的新闻采访权缺乏明确的界定。记者采访权即记者深入社会生活发现新闻,并为解释、阐明这些新闻进行调查研究的权利。新闻记者的这种权力,是社会赋予新闻工作者的崇高职责和使命,是符合法律基本规范的一种职业权力。

  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一些记者确实是“手眼通天”的“无冤之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在将媒体推向市场的—片叫好声中,一些人对赋予新闻记者采访的某些特殊权利不理解,致使近年来记者采访权受到侵害的事件屡禁不止,并呈愈演愈烈之势。其采访优先权更是很难得到体现。

  造成传统媒体的新闻采访权受到挑战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

  1、法律缺位。我国对赋予新闻媒体采访权的政策规定比较模糊,缺乏准确的定位和规范。国家立法也相对滞后,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其中的言论、出版权就可以具体表现为媒体对各界的采访、监督、批评权。宪法第 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在现阶段,我国公民对社会各界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等项权力,在一定程度上是通过媒体采访报道形式来体现的。 除宪法原则性规定外,翻遍我国现行法律,难以找到有关新闻采访和舆论监督的明确规定。也正是目前法律上对记者采访报道保护的缺失,才使一些不法之徒胆大妄为,致使记者在采访中受到恐吓和报复现象屡次发生,甚至被黑恶势力殴打、拘禁,摄影和摄像器材、设备经常被砸、被毁。

  2、采访权限和范围不明确。—是没有规章或制度规定相关部门和人员应给记者提供采取便利,不少地方的政府部门的政策、工作等信息没有社会化和公众化,记者仅能从公众知情权这一渠道“钻墙打洞”似地采访一些情况。尤其是对突发事件、重大案件的采访报道权限,由于受限过多,许多媒体因不能及早介入采访,而不能为受众提供准确、全面、充分的信息。一些媒体只能在外围打转,发布的消息往往因缺乏权威性而不被受众接受;二是由于没有明确采访范围,因而,“无可奉告”、“商业机密”、“保密规定”、“上级批准”、“个人隐私”、“名誉权”等,都成了单位或个人拒绝采访的“挡箭牌”,似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能以此来随意剥夺媒体的采访报道权;三是新闻发言人制度不健全,发布范围不界定。不少地方或单位的新闻发言人有名无实,挂得仅是“虚衔”,要么一年半载不见其发言,要么就是“不发言”,要么就靠几句简单的“外交辞令” 拒绝采访,拒绝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3、层层审查制度阻碍。长期以来,由于喉舌功能的强化,层层审查制度、行业条例、多级审稿制,尤其是采访权难以行使,成为我国传统媒体的“紧箍咒”。许多传统媒体老总因“婆婆”太多、采访受限过多,很难按新闻规律行事而大倒“苦水”,强烈呼吁拆除阻碍,按照市场规律,来管理传媒完善和规范传媒市场,依靠公开的行政法规和法律来管理传媒市场,走国际通行的公开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路子。

  4、对媒体存在误解。一是对传统媒体市场化运作有误解。现在许多人、甚至相当—部分地方领导干部认为:媒体已被推向市场了,强调采访权、采访优先权、强调提前介入,无非是想抓几条“活鱼”狠“炒”—把,借此扩大媒体自身影响,提高收听收视率;二是对记者收入有误解。一些人认为:你记者现在靠上稿率吃饭,你的目的就是上稿。既然如此,帮你是情份,不帮你是情份未到,甚至出现了采访对象向记者伸手要“采访费”的现象。三是记者采访被视为“麻烦”的制造者。“抬侨子的”,自当陪好、吃好、玩好、拿好,犹恐招待不周,“让记者见笑”;“曝光的”,唯恐躲藏不及,甚至恶语相向、“饱拳”伺侯。

  二、传统媒体的新闻采访优先权是其自身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的

  1、党报姓党,传统媒体的核心本质决定其性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会改变

  在现阶段,中国的传统媒体几乎百分之百地具有党报性质,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党中央三代领导人都对党报的性质和任务作出过明确的定义: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等领导同志新闻思想的重要论点就是要政治家办报。胡锦涛同志也多次对新闻媒体的性质做过详尽的阐述。早在2002年1月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胡锦涛就反复强调“新闻媒体是党和人民的喉舌”;“现代社会,宣传舆论的社会影响力越来越大,能不能把宣传舆论工作抓在手上,关系人心向背,关系事业兴衰,关系党的执政地位。善于做好新形势下的宣传思想工作,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对我们党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一个重要考验。” 党报姓党,这是其核心本质所在。 因此,无论从舆论导向的角度论证、从服务大局、服从领导的角度论证,还是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角度论证,传统媒体的新闻采访优先权都必须保证。

  2、是党、政府和人民赋予传统媒体的任务不会改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的传统媒体无论其经费来源渠道、是否被集团化、公司化、是否被推向市场,都无法改变党、政府和人民赋予其的最基本的任务,就是以最快的速度、最短的时间,向全社会报道新近发生的新闻事实,以满足社会各界日益增长的政治、经济、社会、军事、外交等各种信息的需求。这不仅是党、政府和人民赋予其的基本任务,也是其立命之本、活水之源。因此,要完成这项基本任务,必须赋予其新闻采访优先权。

  3、是传统媒体自身的任务没有改变

  江泽民同志指出:党报“既要宣传,也要经营”。这一精辟的概括,指明了党报集团发展的方向和任务。这就是说,党报既要把好导向,又要加快发展。它虽具有商品的属性,但却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是以追求社会效益、引导效果为第一位的。党的新闻、宣传工作是党的整个事业的一部分,它具有自身的工作规律。现在许多党报都提出“主流”、“权威”、“高端”等口号,这符合党报的身份认定,其最终目的,也是为了更好地完成自身的任务,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因此,各级党委政府、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应该为传统媒体记者行使新闻采访优先权提供便利,而不能将其等同于一般社会公众,对其采访处处设埂、时时设限。

  4、是行使采访优先权是记者维护社会知情权的需要。信息公开作为知情权的规定,其权利主体是公民(包括记者)。随着社会的进步,公民知悉国家大政方针、知悉具体政策的愿望越来越迫切。新闻采访权正是公民社会知情权、批评建议权、监督权通过媒体得以延伸的合法有效途径。采访优先权的行使,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通过记者的具体采访行为,使公民社会知情权得以行使。因此,新闻采访权能否得到真正使行,是衡量公道能否得到主持、公正能否得到守卫的重要标准。

  三、保护新闻采访优先权的主要途径

  新闻采访权、报道权和舆论监督权尽管不是行政权力、不是司法权力,但它却是公民的社会知情权、批评建议权、监督权的代表和延伸。近年来,传统媒体的采访权、采访优先权己经引起了有关方面的重视: 中央办公厅制订了有关支持新华社记者采访突发事件的文件;一些地方还出台了为新闻记者采访提供司法保护的规定。

  但是,仅靠这些文件和规定是远远不够的,而且其提供的保护也仅仅是从人身伤害角度考虑的,没有真正从法律上对新闻采访权、新闻采访优先权加以特别的明确。同时,加快政府信息公开化进程,营造提供记者行使采访优先权的社会氛围。

  1、新闻立法势在必行。新闻媒体承担着向公众传达信息、让公众知情的权利,是—支反映人民群众意志和呼声、守卫社会公正、公平的的生力军。新闻记者的采权优先权,是社会赋予新闻工作者的崇高职责和使命,是符合法律基本规范的一种职业权力,它并不高于其它权力。因此,必须从法律上赋予传予传统媒体记者采访优先权以极大的权威。

  依据现状,笔者愚见:我国目前的新闻立法可分三个步骡,同步实施:

  一是加快《新闻法》制定步伐。我国《新闻法》从20多年前人大、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至今,却一直难产。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法,加快《新闻法》制定步伐。首先,由各新闻媒体联动,全力营造新闻立法的舆论氛围;其次,由中央宣传部、全国记协联合全国人大相关委员会,先行就新闻媒体的性质、地位、作用,新闻记者的责任、权力与义务,新闻采访及报道的程序和规则,国家权力机关与新闻采访的关系等课题进行调研,为《新闻法》的制定提供决策和实际操作依据。

  二是先行制定全国性的《新闻记者采访优先权保护条例》或地方法规。在《新闻法》—时难以出台的情况下,可以先行制订全国性的《新闻记者采访优先权保护条例》或者地方法规,明确规定传统媒体记者的职权、责任和义务,规定公民在新闻舆论监督方面所享有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规定党政部门、行政机关、司法机构及各种社会组织在接受新闻采访方面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义务和处罚办法。

  三是制定全国统—的《政务信息公开法》。政府信息公开,在政府和社会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加速了政府信息的流动和开发利用,有利于防止权力腐败,提高了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目前,各级政府对政务信息公开都很重视,相继出台了—些政务信息公开的规定或条例,具有广泛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基础。上海《解放日报》政法部记者马骋就是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求法院判决上海市规划局向其提供由自己申请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因此,在《新闻法》和《新闻记者采访优先权保护条例》—时无法出台的情况下,利用自身优势,尽快促成全国统—的《政务信息公开法》的制定和实施,并在该法中明确记者享有采访优先权,明确采访范围,规定通常情况下不能拒绝采访,拒绝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允许记者在事件发生后及早介入采访,尽可能掌握准确、全面、充分的信息。同时,还要具有上级监督、社会监督、法律监督、新闻监督等多种监督执行的手段和处罚规定,努力使记者“无障碍”行使采访优先权。

  2、在全社会营造采访优先权的氛围。记者行使采访优先权,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代表人民行使民主权利。因此,采取多种形式营造尊重记者行使采访优先权的浓厚氛围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争取全社会的支持。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全社会、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懂得: 新闻工作者开展合法的新闻采访、报道活动是其职责所在,其合法权益必须受到尊重、支持和保护。支持记者行使新闻采访优先权,积极为他们正常的采访、报道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是自身的职责所在。各级党委、政府要有支持采访优先权的鲜明态度,列入工作的议事日程,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力求使支持记者行使采访优先权有章可循、有政策依据、有保护机制。各级纪检、监察、司法和公安机关对干扰新闻工作者正常采访、报道活动的,要按党纪政纪严肃查处;对触犯法律的,司法机关要依法严惩肇事者。

  其次,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认真做好新闻单位及新闻工作者采访、报道活动的指导、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既要旗帜鲜明地支持记者正确行使采访优先权,更要当好“娘家人”,积极主动地维护记者的合法权益,确保采访优先权不受不法侵害。

  3、加强记者采访优先权的自我保护。记者的危险是不可预知的。自我保护、化解风险,是现阶段实现采访优先权目的的—堂“必修课”。

  —是正确定位。采访优先权,不是至高无尚的“尚方宝剑”,记者绝不能因此而越位超限,包揽一切、包打天下,以裁判员的身份指手画脚。要以严格的职业道德规范自已的言行,公道正派,具有良好的形象,能从全局的高度,把群众关心、领导重视、普遍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采访报道的重点。

  二是学会运用法律武器。记者在采访优先权遭到拒绝、遭到违反法律和不合常规的方法限制时,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解放日报》记者马骋状告上海市规划局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寻求新闻采访权司法救济的一次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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