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发言人期待制度保障2008年01月 作者:邓海建 来源:互联网 责任编辑:rolling
简介: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布各部委新闻发言人及其通讯方式等信息后,记者拨打了14个部委的新闻发言人电话,均未能直接找到新闻发言人。其中4个部委电话无人接听,其他部委电话均由新闻发言人助手或者新闻发言工作机 ... 内容: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布各部委新闻发言人及其通讯方式等信息后,记者拨打了14个部委的新闻发言人电话,均未能直接找到新闻发言人。其中4个部委电话无人接听,其他部委电话均由新闻发言人助手或者新闻发言工作机构办事人员接听(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9版)。
对于匡正以讹传讹的流言,政府从“无可奉告”到“无权沉默”,新闻发言人制度可以说是功不可没。新闻发言人制度作为政府公关框架的一个必要的组成部分,展示着其与媒体和公众实现沟通、用政策议程引导传媒议程和公众议程职能的可喜态势。 然而,与新闻发言人相配套的制度设计未能及时跟进,或许是导致记者“按图”却“索不到骥”的根本原因。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新闻发言人制度首先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是推行政务公开的需要,由此而言:要破除信息神秘化或信息封锁,理想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就必须法律化——明确权利与义务。新闻发言人面对的记者提问,实质上是一种社会的质疑,一种有限的双向沟通,因而这种对话多少具有一些公开监督的性质。 若不从法的角度界定其责与权,那么,发言人“说什么”“说多少”是难以界定的,这就容易形成信息垄断或者失语症,监督的意义就会式微。 现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自己的信息公开法。而联合国1946年第59号决议规定,信息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我国的新闻发言人制度,更强调“凝聚人心”、“执政为民”等政治诉求,目前虽已从学理上将之提升到信息自由权的法律层面,但鉴于“权利被权力化”的流毒未彻底根绝,新闻传播、法律的独立性不尽如人意,关于新闻发言人制度、信息公开的公民信息自由权的法律界定,就显得更为实际也更为重要。 其次,为使新闻发言人工作职能得以实现,笔者以为:尤需要一套相关制度加以保证。这套制度,不是新闻发言人本身能够做到的。它是一个完善的体制和机制。政府的新闻发布尽管自有其严肃性和权威性,但却不能流于部门主义和形式主义。政府举行集中的新闻发布会,主要是为了提高公共信息发布的效率,而不能是为了刻意追求某种“仪式感”,毕竟公众关心的是新闻发言人如实发布了什么信息,而不是他发布该信息时的“场景效应”。新闻发言人该在什么情况下发言,发什么言,怎么发言,对谁发言,发言的后果如何承担,这些都没应有的保证制度,包括新闻发布会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新闻发言人的基本素质和要求,以及新闻发言人的培训和提高等等。 随着中国加入WTO以及公民对于自身权利意识的强化,新闻发言人制度应该说是政府形象塑造的一种新模式和新手段,是政府公关的一种必然选择。从现有情况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具体操作权还在政府,让新闻发言人真正发出及时的理性的声音来,就必须靠制度不能靠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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