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群体性事件报道回顾2012年08月 作者:王超群 来源:青年记者 责任编辑:开心
简介: 在我国,传媒业界普遍将群体性事件视为一种公共突发事件加以报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共突发事件相关政策法规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发展变化,我国群体性事件报道也相应出现三个阶段的变化。
2003年 ... 内容:
2003年“非典”之前的群体性事件报道 改革开放至2003年“非典”之前,“群体性事件”这个专有名词还没有出现,群体性事件也不是这段时期最主要的社会现象之一。此阶段公共突发事件主要表现为灾难性事故,如1979年“渤海二号”钻井平台翻沉事故和1987年大兴安岭森林火灾事故等。 相关突发事件报道规定应运而生,典型有二:(1)1987年《关于改进新闻报道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重大自然灾害和灾难性事故,应及时作报道。关于地震、气象、洪水等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预报或预测,一般不作公开报道,需要报道时,经国务院有关领导部门批准,由新华社统一发布;(2)1988年《关于改进突发事件报道工作的通知》,其中指出:为了争取新闻报道的时效,可分阶段发稿,先对最基本的事实做出客观、简明、准确的报道,然后再视情况发展做出后续报道。对恶性事故,中央新闻单位要抢在境外传媒之前发出报道,但要严守准确性。 这些报道规定反映了该时期突发公共事件,尤其是灾难性事故的报道理念为:准确至上,兼顾时效,必要的时候牺牲时效性而力保准确性。①鉴于以上新闻管制政策,群体性事件作为“破坏社会稳定和党政形象”的负面政治事件,其报道在国内还处于缺席的状态。 2003~2008年间的群体性事件报道 2003年“非典”危机事件后期,国家政府果断公开“非典”疫情信息,严肃问责失职官员,开启了对重大灾害性突发事件进行信息公开的先河。此后,国家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律法规,代表有二: (1)2006年发布《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其中指出,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2)2007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首次以“法”的形式对“突发事件应对”作了规定,要求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② 这一阶段,媒体报道从惯常的“延迟披露”走向“争取主动”的转变。同样地,我国的群体性事件报道也走向了从“缺席”到“在场”,从“失语”到“发声”的可喜转变。其中,2005年是重要时间节点。2005年之前,信息传播权主要由中央控制,由新华社统一采写,其他媒体只能采纳、删减新华社的通稿。2005年之后,以安徽池州事件报道为标志,中央把对群体性事件的发言权和新闻传播权下移给地方政府和地方党报。 1.2004年国家级官方媒体独大 2004年10月18日发生的重庆万州事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大陆第一件被媒体冠之以“群体性事件”加以报道的事件,由此也揭开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群体性事件报道的序幕。重庆万州事件总计只有5篇原创新闻,由人民网、新华社和中新社各发表了1篇消息报道,另外有2篇深度报道分别来自《大河报》和《凤凰周刊》。地方党报没有参与报道,当地都市报《重庆晚报》和《重庆晨报》和部分外地媒体也只是转载了新华社的报道。 2.2005~2006年当地党报从缺席到在场和控制 2005年、2006年突发的群体性事件增多,2005年上升为8.7万起,2006年超过9万起,相对于2004年增幅较为明显。从目前掌握的资料来看,当地党报参与群体性事件报道,始于2005年安徽池州6·26中学生刘亮被打事件。首先,《池州日报》在事件发生次日即6月27日第一时间对事件发生概况进行了公开。第二,《池州日报》的报道主题开始多样化,除了第一时间进行最新情况通报之外,还在后续报道中通报了事件中涉嫌违法犯罪人员的处置情况。第三,开始重视舆论引导,《池州日报》于6月28日发表题为《稳定压倒一切》的社论,共有40余家外地媒体转载了相关报道。此种状况说明,当地党报已经成为除了新华社之外另一个重要的原创稿件来源。后来的事实不断证明,地方党报开始掌控群体性事件报道优先权,并主导报道基调,进而影响全国报道格局。 3.2007年政府新闻通报初现 2007年,通过各种渠道进入公众视野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并不多。四川大竹1·17莱仕德事件报道出现新特点,即大竹县政府采取了危机处理方案。县长王吉鹄傍晚发表电视讲话,公开莱仕德酒店一案的真实情况,承诺坚决依法从重、从快、从严,公开、公正、公平地处理;1月27日,四川达州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2月3日、4日,四川达州政府网站相继刊登了澄清谣言的相关新闻。尽管距事发当日已十天之久,当地政府信息公开并非特别及时,但对媒体报道影响重大。首先,当地党报《四川日报》于新闻发布会次日对新闻通报的内容进行了报道。其次,外地媒体之前的转载对象多为新华社、中新社的稿件,但自从政府进行信息公开之后,转载对象转为当地党报和政府网站新闻,它们似乎找到了一个更能直接了解事情真相的更权威渠道。 2008年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之后的群体性事件报道 2008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全国正式施行,其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作了规范性要求,如第15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它标志着我国的突发事件报道理念完成了从“官本位”向“事本位”、从“时宜性”向“时效性”、从“模式化”向“多样化”转变的过程。③ 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之后,当群体性事件爆发时,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信息公开,是很多政府不约而同的选择方式。条例颁布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就发生了震惊全国的贵州瓮安6·28群体性事件,标志着群体性事件报道的重大转折。 瓮安事件发生后,贵州省政府积极主动召开新闻发布会,第一场新闻发布会于7月1日举行,并提供答记者问环节。对于新闻通报的内容,当地党报《贵州日报》和当地都市报《贵州都市报》第一时间进行了报道。除了新闻通报之外,当地政府热情欢迎当地主要媒体到现场进行采访,展开舆论监督报道。据了解,通过连续16天的现场采访报道,《贵州日报》的现场记者共刊发稿件45篇。④据笔者统计,自6月30日起到7月15日止,当地党报《贵州日报》共计发表相关报道34篇,平均每天发表2篇。地市级党报《黔南日报》更是多达50余篇。当地都市报《贵州都市报》同步跟进。新华社也连续发文进行了追踪报道。外地媒体几百余家纷纷对新华社和当地党报都市报报道进行了转载,转载文章多达3000余篇。参与报道的外地媒体数量与转载文章数量均属历来群体性事件报道之最。 有媒体认为,相对于此前的重庆万州事件、安徽池州事件、四川大竹事件等,瓮安事件无论从参与人数、持续时间、冲突剧烈程度、造成的影响看,都被视为近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标本性事件”。⑤而从信息公开程度和媒体报道规模来看,瓮安事件报道也是群体性事件报道的重大转折点,它标志着群体性事件报道政府信息公开的新纪元。 【本文为湖南省教育厅资助项目11C0557成果之一】 注释: ①②③张君昌:《中国媒体报道突发事件政策法律法规之变迁》,《电视研究》,2009年第5期 ④杨龙:《为了捍卫新闻的真实——贵州“瓮安事件”采访亲历》,《新闻实践》,2008年第9期 ⑤《贵州瓮安事件是近年来我国群体性标本事件》,《瞭望》新闻周刊,2008年9月8日 (作者单位:湖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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